关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政策的提示性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56号、财税【2017】90号等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含)起,资管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

 

深圳华智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现就所管理的全部私募投资基金增值税事项公告如下:

1、我司将给予客观、准确的原则,结合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相关法规,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进行核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我司担任管理人的全部私募基金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将依法由私募基金资产承担、管理人负责缴纳,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可分配收益减少。

3、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司向投资者披露的私募基金产品净值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后的净值,同时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纳税申报。由此,可能导致基金产品收益率有所下降。

4、如后续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变化,我司将及时作相应调整。

 

感谢您一直以来的信任和支持!

特此公告! 敬请投资者知悉!

 

 

深圳华智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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